《中醫藥發展法》要點如下:
一、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第 1 條至第 3 條)
二、 政府應保障並充實中醫藥發展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並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 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召開會議,諮詢中醫藥發展政策。(第 4 條至第 6 條)
三、 中醫藥發展之補助或獎勵事項。(第 7 條)
四、 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照護之功能及角色,並提升中醫 醫療資源可近性及醫療品質,發展中西醫合作與具中醫特色之醫療照護及服務。(第 8 條至第 11 條)
五、 政府應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完善中藥品 質管理規範,加強中藥上市後監測,並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第 12 條至第 15 條)
六、 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整合產官學之研究資源,以發展中醫藥實證醫學。(第 16 條至第 18 條)
七、 衛福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執行第 5 條中醫藥發展計畫,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第 19 條)
八、 為鼓勵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進行國際交流;健全中 醫醫事人力規劃,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並普及國民中醫藥知識教育。(第 20 條至第 23 條)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中醫藥發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