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西整合醫學會募捐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委員會為積極推動募捐經費,支持會務永續發展,依本會組織規程第十九條之規定,特成立「中西整合醫學會募捐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聘任若干人,委員可由學會理監事遴選擔任之。本委員任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依本會決議,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助理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募捐基金之籌募、管理及運用。
二、募捐計劃之執行成效及檢討。
三、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四、其他理事長交辦業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凡對本會捐款及不動產,皆歸學會所有,捐款人與使用人不得為同一人,經費使用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第六條 每筆捐贈款需提撥百分之十,做為會務發展使用,使用時,需由指定單位說明,經委員會核准後,始能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並經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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