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一、本會會員具有中醫師及醫師資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1. 具有西醫各專科醫師資格且在本會認定之醫院中,接受兩年以上之中醫訓練者。
2.凡在本會認定之醫院中,接受兩年以上中醫訓練且在西醫之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接受三年以上西醫訓練,且積滿本會教育點數30點者。
3.凡在本會認定之醫院中,接受兩年以上中醫訓練且在西醫之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接受兩年以上西醫訓練者,且積滿本會教育點數50點者。
4.具本會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指導老師之資格者見本辦法第伍條。
5.完成本學會所認定之中西醫共訓制度者如附件一。
二、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皆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兩年。
三、筆試內容包括相關之中西醫基礎與臨床醫學。
四、口試由數位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指導老師主試,其範圍包含實際病例檢查與診斷,口述簡短病例之分析,和處置方法。
五、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 “通過”或 “不通過” 表示之,經半數以上口試委員評定通過者為及格。
六、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為之。
八、參加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1.報名表。
2.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二份。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3.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4.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其他相關細則由甄審委員會訂定,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貳、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效期延展之規定申請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 120 點以上。
一、參加本學會年會並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國際性中西醫學整合相關會議或外國之全國性中西醫學整合相關會議,每次得積分12點。
二、參加本學會之地區性會議如北、中、南區月會、相關學會之年會或國外之地區性中西醫整合會議,每次得積分 6 點。
三、參加本學會主辦或協辦之全國性繼續教育或專題研討會,每小時得積分 1.5 點。
四、參加各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舉辦的系列演講及相關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 1點。但每年該類積分超過 20點者,以 20 點計。
五、繼續教育之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 5 點,專題研討會之演講者每篇論文得積分 5 點。
六、參加其他相關中西醫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每小時得積分 1 點,但六年積分超過 40 點者,以 40 點計。
七、凡國際性中西醫學整合相關會議或國外之全國性中西醫學整合相關會議,發表論文講演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 6 點,非現場發表者不予計分。在其他相關中西醫學會所舉辦或協辦之學術活動,發表有關中西醫學整合之論文講演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 6 點,非現場發表者不予計分。
八、在國內外醫學刊物刊登之中西醫學整合之論文,經認可者,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 10點,聯絡人得積分 4點,第二作者得積分 4 點,第三作者得積分 2 點,其餘作者各得積分 1 點。
九、赴國內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進修者,每週可得積分 4 點,但每年積分超過 20 點者,以 20 點計。
參、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凡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地區、區域、醫學中心、設有中醫部或中西醫整合醫學部,符合下列條款,並經本學會認定者。
一、能執行住院醫師中西醫共訓之教學醫院者。
二、具有中西醫專科醫師二名以上負責訓練工作。
三、中醫部或中西醫整合醫學部,每月門診人數不得少於1000人次,且有中醫住院病床,或中西醫合作病床。
四、訓練醫院每年應有中西醫整合相關之學術論文發表。
肆、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指導老師聘任標準凡具下列任一款項者,得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頒予指導老師之資格。
一、具西醫各科專科醫師資格,為教育部部定講師以上或擔任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主治醫師五年以上者。
二、從事中醫臨床五年之中醫師。
三、從事中西醫結合工作,包括學術研究、基礎研究、,而有卓越論文發表,且為本會理監事會認定者。
伍、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之職責:
一、具有中西醫雙執照之專科醫師,可從事中西醫學結合之該科各項專業臨床、教學及相關研究工作。
二、具有中醫或西醫單執照之專科醫師,可執行相關法令所規定之醫療工作。
陸、中西醫整合專科醫師暫行條例
一、專科醫師甄審資格:
1.本會會員於暫行條例實施期間,取得中醫師及醫師資格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在中醫院所取得中醫兩年與西醫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取得西醫三年之資歷者。
於教學醫院任住院醫師,從事中西合診工作四年以上者。
˙於教學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任住院醫師三年以上,目前仍從事中醫、西醫或中西醫整合之工作,且有學術論文排名第一作者,論文內容與中西醫結合相關,或曾指導中西醫整合之相關博碩士學位論文,且經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具雙執照之醫師西、,除需修滿本科之專科醫師再教育學分外,必需兼修滿本學會所規定之30學分點數者。
˙具雙執照之中醫師,必需修滿衛生署所規定之中醫再教育點數及本學會所規定之30學分點數者。
2.本會會員於暫行條例實施期間,取得中醫師或醫師資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且經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西醫師、於地區級以上之教學醫院任住院醫師三年以上,且修滿教育部規定之中醫課程符合考選部報考中醫師檢覈考試資格、,及積滿本會教育點數30點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中醫師、於地區級以上之教學醫院任住院醫師三年以上,且修滿教育部規定之西醫課程符合考選部報考西醫師檢覈考試資格、,及積滿本會教育點數30點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於教學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任住院醫師三年以上,目前仍從事中醫、西醫或中西醫整合之工作,且有學術論文排名第一作者,論文內容與中西醫結合相關。
˙具教育部講師以上資格,並曾發表或指導中西醫整合之相關論文。
二、本暫行辦法於衛生署公佈本中西醫專科醫師施行辦法後,自動中止。
備註:
1.本辦法經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2.以上規章及辦法之訂定,由學會向政府及相關單位爭取立法。未完成立法時,以醫療法之規定 為依據。
3.以上之規章及辦法,理監事會得視情況加以修正,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